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 80 号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条例》已于2022年9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集会修订通过,现予宣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29日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条例
(2006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集会通过 凭据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集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治理条例〉八件地方性规则决定》第一次修正 凭据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集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坚持条例〉七件地方性规则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集会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划定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四章 建筑垃圾
第五章 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情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建设美丽浙江,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情况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情况的防治、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情况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浙江省生活垃圾治理条例》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污染情况防治已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实行统筹计划、分类治理、全程控制、数字赋能、社会共治。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增强生态情况�;ひ馐�,履行生态情况�;ひ逦�,接纳有效步伐,减少固体废物爆发量,增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危害性,避免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情况的污染,对所造成的情况污染依法担卖力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事情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纲要、生态情况�;ぜ苹�,建立统筹协调事情机制,组织、协调、催促有关部分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监督治理职责,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生长方法和生活方法,推进全域无废都会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应当增强本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事情,建立并实施日常巡查制度,实时发明和制止固体废物污染情况违法行为,并向负有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报告,配合做好相关监督治理事情。
开发区(园区)治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相关事情。
第六条 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事情实施统一监督治理。
生长革新、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情况卫生、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商务等主管部分,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卖力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的监督治理事情。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指导设区的市之间通过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情况联防联控联治机制,统筹计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事情。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落实固体废物污染情况联防联控联治机制,增强信息共享、区域相助和执法联动。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凭据国家有关划定,与长江三角洲一体化生长区域有关省、直辖市以及其他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固体废物污染情况联防联控联治机制,推动固体废物防治信息互通共联、利用处理能力协作共享、情况危害协管共防。
第二章 一般划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长革新、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情况卫生、农业农村、邮政治理、生态情况、科学技术、商务等主管部分,研究制定推进绿色低碳循环生长的政策步伐,从源头减少或者制止固体废物爆发,增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情况、情况卫生、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商务等主管部分,凭据城乡特点,统筹计划固体废物分类接纳体系,合理结构接纳网点,扩大接纳效劳规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接纳步伐,引导和勉励社会资本加入固体废物分类接纳体系建设,推动固体废物接纳效劳标准化、规范化、连锁化经营,支持通过全链条业务信息平台实现网上预约、上门接纳、全程追溯。
勉励固体废物接纳效劳企业配套建设智能化分拣设施,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固体废物分类后可接纳物的分拣质量和效率,增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长革新、经济和信息化、财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主管部分,在财务补贴、用地安排、能耗指标、租金减免、政府采购等方面,帮助和生长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增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园区化、规�;凸ひ祷�。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和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计划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将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和集中处理设施纳入情况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规模,包管设施用地,推动设施共建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固体废物利用、处理能力建设。勉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固体废物综合处理基地、静脉工业园、再生资源加工利用基地等一体化情况基础设施,增进种种处理设施、工艺设备共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接纳步伐,引导和勉励社会资本加入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
在生态�;ず煜咔颉⒂谰没九┨锛星蚝推渌枰乇鸨;さ那蚰�,禁止建设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理设施或者场合,可是上述区域内爆发的生活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的中转设施或者场合除外。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开展区域相助,统筹建设区域性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
省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步伐推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固体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理生态�;づ獬セ��?缟枨氖小⑾兀ㄊ小⑶┬姓蜃拼砉烫宸衔锏�,移出方与接收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签订生态赔偿协议,明确赔偿方法、规模、工具和标准。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情况、情况卫生、应急治理等主管部分,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利用、处理调理机制,对因突发情况事件爆发的固体废物以及无法确定责任单位的固体废物,统筹协调解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加大资金投入,落实国家税收、金融政策,引导和勉励社会资金投入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结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技术进步和工业生长。
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技术开发项目拟突破要害焦点技术瓶颈、预期取得标记性结果的,省科学技术主管部分会同省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凭据科技项目治理有关划定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省生态情况主管部分会同省有关部分推动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地方标准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情况、住房城乡建设、情况卫生、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经济和信息化、标准化等主管部分,应当增强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推动相关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第十六条 省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应当会同省有关部分,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固体废物治理综合应用系统(以下简称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并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商务、公安等主管部分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协同联动,实现固体废物全历程追溯和全闭环监督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依托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用物联网、云盘算、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利用在线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摄等科技手段,增强剖析研判和预警溯源,提高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勉励爆发、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理固体废物的单位建立数字化治理系统,运用物联网等技术手段智能化收罗数据,并与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联网。
第十七条 省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应当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商务等主管部分,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宣布并动态调解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理单位名录,提供有关执法、规则、政策、标准盘问效劳和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理供需信息宣布效劳,流通固体废物利用、处理渠道。
第十八条 下列单位装置的物联网监控设备,应当凭据省有关划定与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联网:
(一)爆发建筑垃圾的工程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以及建筑垃圾中转、消纳场合的运营治理单位;
(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理经营运动的单位以及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危险废物爆发单位;
(三)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九条 爆发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单位和爆发建筑垃圾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凭据省有关划定,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如实纪录有关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理等信息。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和情况卫生主管部分应当增强指导和效劳。
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如实纪录相关信息的,视为已凭据划定建立治理台账并已履行报送相关信息义务。对可以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当事人重复报送。
第二十条 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的,相关固体废物的爆发、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理单位应当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于转移运动完成后十个事情日内补录电子转移联单。
承运人应当核实固体废物转移联单,没有转移联单的,不得运输。接纳联运方法转移固体废物的,前一承运人和后一承运人应当明确运输交接的时间和所在;后一承运人应当核实转移联单确定的移出人信息、前一承运人信息以及固体废物相关信息。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的运行步伐,由省生态情况、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划分会同有关部分制定。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运行,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理或者利用的,应当在转移前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依法治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省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生态情况主管部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跨省转入危险废物应当以综合利用为主,严格控制危险废物转入本省进行燃烧、填埋处理。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家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情况纳入情况状况和情况�;つ勘晖瓿汕榭瞿甓缺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人大街道事情机构组织召开街道居民议事组织集会时,可以要求街道效劳处通报辖区内年度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情况。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二十三条 工业固体废物爆发单位应当依法开展清洁生产,通过接纳工艺设备革新、清洁能源使用、原料替代、绿色供应链治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等步伐,从源头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爆发。
开发区(园区)应当凭据循环经济理念,实施区内循环化革新,引入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增进区内工业固体废物的高效循环利用。
第二十四条 工业固体废物爆发单位、开发区(园区)进行建设项目或者计划的情况影响评价时,应当划分将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开发区(园区)循环化革新作为情况�;げ椒ツ扇肭榭鲇跋炱兰畚募�。
第二十五条 工业固体废物爆发单位将工业固体废物委托他人利用、处理的,应当核实受托人经营规模、证照信息、情况影响评价文件和技术能力等,在依法签订的书面条约中明确运输责任、污染防治要求和利用、处理方法等。
工业固体废物爆发、利用、处理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核实承运人经营规模、证照信息和技术能力等,在依法签订的书面条约中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的名称、性状、重量或者数量,运输方法、起运所在、接收所在、接收人和污染防治要求等。
前两款划定的委托人应当催促受托人依照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和条约约定履行污染防治义务,受托人应当实时将运输、利用、处理情况见告委托人。
第二十六条 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和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物等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接纳标准化、通用性以及易拆解的产品结构设计,优先使用再生原料,建立废旧产品接纳体系,并向社会果真接纳步伐和产品拆卸、拆解、贮存技术以及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等信息。
勉励光伏太阳能电池板、风力发电机叶片等产品的生产单位凭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多渠道接纳体系,增进产品接纳利用。
生长革新主管部分应当凭据国家和省有关划定,统筹协调有关部分推动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落实生产单位资源情况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放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单位应当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向生态情况主管部分报送下列信息:
(一)每批放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处理信息;
(二)运输单位的名称和地点;
(三)拆解后产品,以及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理的放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去向信息;
(四)国家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八条 工业固体废物切合国家有关划定的,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燃烧设施进行燃烧处理。
省生态情况主管部分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制定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燃烧设施进行燃烧处理的工业固体废物名录,向社会宣布并动态调解。
禁止将前款划命名录外的工业固体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燃烧设施进行燃烧处理。
第四章 建筑垃圾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污染情况防治事情计划,统筹安排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治理、综合利用、消纳设施和场合结构及建设、部分协同监管、全历程数字化治理等,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理的建筑垃圾治理体系。
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据建筑垃圾分类治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理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应当会同省有关部分制定建筑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宣布。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应当完善建筑垃圾减量化事情机制和政策步伐,系统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推广绿色设计、绿色建材选用、绿色施工和新型建造方法,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文明施工内容。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建筑垃圾减量化卖力,应当将建筑垃圾减量目标和步伐纳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或者条约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步伐所需用度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监督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具体落实。
设计单位应当统筹考虑工程全寿命期的耐久性、可连续性,接纳绿色建材以及先进适用技术体系等开展工程设计,凭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园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盘算,减少工程渣土外运。
施工单位应当凭据源头减量、分类治理、就地利用、排放控制的要求,优化施工计划,增强施工现场治理,落实施工条约约定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步伐。
监理单位应当凭据委托监理条约的约定,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步伐。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应当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建筑垃圾减量化义务,增强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体例建筑垃圾处理计划,在开工前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报工程所在地情况卫生主管部分备案。建筑垃圾处理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单位基本信息、工程概况;
(二)建筑垃圾爆发量、种类;
(三)源头减量、分类治理、就地利用、排放控制、突发应急处理等步伐和责任人;
(四)就地利用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清运工期;
(五)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理的委托意向书或者委托条约;
(六)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内容。
依法应当体例水土坚持计划的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计划应当切合经批准的水土坚持计划。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的爆发量、种类、清运工期、终端去向等内容在施工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应当因地制宜接纳步伐,支持新建民用建筑接纳菜单式装修方法一次装修到位,并增强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指导和监督,减少或者制止二次装修爆发装修垃圾。
装修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划分收集,接纳准时定点或者提前预约等方法进行清运。
装修垃圾接纳准时定点方法进行清运的,应当凭据下列划定分类投放:
(一)混凝土、砂浆、石材、砖瓦、陶瓷等应当装袋,投放至指定投放点;
(二)金属、木材、塑料和玻璃等应当装袋或者捆扎,投放至可接纳物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点;
(三)涂料和油漆等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投放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装修垃圾收集、运输、利用、处理的具体步伐。
第三十五条 村民建造、装修、拆除衡宇等爆发的建筑垃圾,可以凭据就地就近处理原则,用于村内门路、入户路、景观等建设。
县(市、区)人民政府情况卫生、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主管部分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前款划定建筑垃圾的堆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理等增强指导和监督。勉励村规民约对村内建筑垃圾的堆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理等进行规范和约束。
第三十六条 处理建筑垃圾的,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向情况卫生主管部分申请处理批准。
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处理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
第三十七条 建筑垃圾通过门路运输的,运输单位应当催促从业人员遵守下列划定:
(一)开启卫星定位、视频监控等车载装置设备,并坚持与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联网;
(二)凭据划定的时间、线路清运;
(三)车辆坚持密闭,不得沿途滴漏、遗撒;
(四)不得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
(五)不得超限超载;
(六)不得擅自改变利用、处理场合;
(七)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划定。
情况卫生主管部分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治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分对建筑垃圾的运输时间、运输线路、审定载重、审定装卸点等实施监督治理。
第三十八条 建筑垃圾通过水路运输的,口岸经营人应当凭据本条例第二十条划定,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
运输船舶应当凭据国家有关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划定,向预计驶离或者抵达地海事治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
口岸主管部分和海事治理机构应当凭据职责,增强对建筑垃圾口岸装卸作业的监督治理和建筑垃圾运输船舶的动态跟踪、宁静监督,配合催促落实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制度。
第三十九条 工程施工单位、建筑垃圾驳运码头应当使用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等物联网监控设备,纪录车辆收支、装载、称重以及建筑垃圾种类等信息,并凭据省有关划定与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联网;对进场车辆进行清洁冲洗,制止车轮带泥、车体挂泥或者超限超载车辆进场上路。
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利用、处理平衡机制。
设区的市、县(市)体例的情况卫生设施专项计划,应当明确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设施、消纳设施和场合、驳运码头以及工程泥浆固化设施等的结构、规模和用地面积等要求,其主要内容纳入本级领土空间详细计划。
第四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理场合建设应当切合国家和省有关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处理场合。
建筑垃圾处理场合抵达设计堆填高度和容量等要求的,建筑垃圾处理场合运营治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宁静稳定性评估,并凭据划定实施封场。
第四十二条 建筑垃圾处理前应当凭据下列划定先行利用:
(一)工程渣土,用于土方平衡、林业用土、情况治理、路基填垫、山体修复、堆坡造景、绿地覆土等;
(二)工程泥浆,凭据技术规范固化处理后参照工程渣土进行利用或者进行综合利用;
(三)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凭据技术规范进行综合利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纳入“绿色建筑”等评价体系,加大政府采购力度,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切合条件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当列入新型墙体质料产品目录。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在满足使用功效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使用切合国家划定标准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勉励种种工程项目建设优先使用切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应当会同省生长革新、财务、经济和信息化、生态情况、交通运输等主管部分,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具体步伐。
第五章 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分应当接纳下列步伐,推进农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一)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病虫害绿色防控等先进适用的农业生产技术,科学使用化肥、农药,生长绿色生态农业;
(二)催促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放弃物接纳处理义务,指导农药经营者和接纳站(点)纪录农药包装放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推进农药包装放弃物市场化接纳;
(三)增强农用薄膜使用、接纳等环节的监督治理,推进标准地膜应用、机械化捡拾、专业化接纳、综合利用,增进农用薄膜接纳利用、减量替代;
(四)建立秸秆收集、运输、贮存、供应体系,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推广秸秆科学还田技术,优化秸秆利用结构;
(五)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等技术,因地制宜推动畜禽粪肥就地就近科学还田利用;
(六)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步伐。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生态情况等主管部分,应当建立健全动物医疗废物接纳处理体系,实现动物医疗废物全历程闭环治理。动物医疗废物爆发单位应当实时将动物医疗废物运送至指定所在,交由集中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动物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理运动中的动物防疫事情由农业农村主管部分卖力,人畜共患熏染病防治事情由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和野生动物�;さ戎鞴懿糠致袅�,情况污染防治事情由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实施监督治理。
本条所称动物医疗废物,是指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饲养场、兽医实验室、动物防疫社会化效劳组织等单位爆发的动物诊疗放弃物,以及在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研究、教学、检测等非动物诊疗运动中爆发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熏染性、毒性和其他危害性的放弃物,不包括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
动物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理的具体步伐,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分会同省卫生健康、野生动物�;ぁ⑸榭龅戎鞴懿糠种贫�。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本行政区域塑料污染治理事情的领导,组织有关部分建立健全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体系。
市场监督治理、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主管部分应当凭据职责,增强塑料制品绿色设计、限制商品太过包装等相关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加大可降解塑料要害焦点技术攻关和结果转化应用,推广可循环、易接纳、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生长革新、商务、市场监督治理、邮政治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分应当凭据职责,做好禁止或者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部分塑料制品的监督治理,指导电子商务、快递经营者将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纳入平台效劳协议、交易规则,推进产品与快递包装一体化、可循环快递包装规�;捅曜蓟锪髦茏溲饭灿�。
生长革新、经济和信息化、情况卫生、商务、邮政治理、生态情况等主管部分应当凭据职责,推进塑料放弃物规范接纳利用和处理,推动塑料放弃物综合利用工业规�;⒐娣痘⑶褰嗷�,减少塑料放弃物直接填埋量。
生长革新、生态情况、水利、交通运输、文化旅游、林业、情况卫生、农业农村等主管部分应当凭据职责,建立重点区域塑料放弃物常态化清理机制,加大江河湖海、景物名胜区、农村等区域塑料放弃物清理整治力度。
从事塑料放弃物接纳经营运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纳步伐避免塑料放弃物污染情况,不得露天堆放、就地清洗、违法加工塑料放弃物。
第四十七条 都会公共供水单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污泥处理单位以及从事水体清淤疏浚等运动的单位,应当宁静处理污泥、清淤底泥,包管处理后的污泥、清淤底泥切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污泥、清淤底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并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进行纪录。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应当将有关信息与都会供水、排水、水利等主管部分共享。
都会供水、排水、水利、生态情况等主管部分应当凭据各自职责增强对污泥和清淤底泥处理运动的监督治理。
第四十八条 依法收缴的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有毒有害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接纳切合情况�;ひ蟮姆椒ń写�,禁止露天燃烧、擅自填埋;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处理。
销毁、处理前款划定的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有毒有害物品所需用度,应当纳入财务预算。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四十九条 省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应当统筹建立危险废物专业化分类收集、运输、贮存体系,实现县(市、区)行政区域全笼罩。
设区的市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年爆发量小的单位(以下称小微产废单位)的漫衍情况以及危险废物收集能力,推动小微产废单位专业化收集、贮存设施建设。具体步伐由省生态情况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制定。
第五十条 设区的市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应当会同设区的市生长革新等主管部分,体例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计划,明确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的结构、规模等内容。
设区的市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应当增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行业生长事情指引,推动危险废物相关工业健康生长。
第五十一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危险废物经营运动的单位,应当凭据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向生态情况主管部分申请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省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生态情况主管部分依法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第五十二条 危险废物爆发单位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接纳切合国家和省情况�;け曜嫉姆阑げ椒�,贮存期限不得凌驾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变换危险废物治理计划,说明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延恒久限不得凌驾一年。
第五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放弃、逾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进行稳定化预处理。
放弃、逾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治理计划,并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报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备案。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应当将有关信息与应急治理部分共享。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凭据划定做好医疗废物源头分类,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的要领和程序,使用切合标准的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和警示标记,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下层医疗卫生机构爆发的医疗废物可以集中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站),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统一收运、处理。
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应当凭据划定配备收集、转运设施和车辆,至少每四十八小时到医疗卫生机构收运一次医疗废物。收运医疗废物应当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避免医疗废物丧失、泄露。
在不具备集中处理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海岛或者偏远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凭据卫生健康、生态情况主管部分的要求,依法自行就地处理其爆发的医疗废物,并做好纪录。
第五十五条 重大熏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爆发时,临时设立的集中隔离医学视察点、疫苗接种点、医学采样点以及口岸等场合爆发的与防疫相关的固体废物,应当凭据医疗废物治理。
爆发重大熏染病疫情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等事情纳入重大熏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增强统筹协调,包管所需的人员、车辆、园地、处理设施和防护物资。生态情况、卫生健康、情况卫生、交通运输、公安、财务等主管部分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危险废物燃烧处理设施、生活垃圾燃烧设施、协同处理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等资源,建立协同应急处理医疗废物设施清单,包管医疗废物应急处理能力。
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主管部分应当推动可降解一次性口罩的技术研发和生产。
第五十六条 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营治理单位应当设置填埋园地识别标记,如实纪录填埋信息,建立永久性档案,依法监测情况污染状况,并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向生态情况主管部分报送填埋与监测信息。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应当将有关信息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分共享。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的行为,执法、行政规则已有执法责任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划定,在生态�;ず煜咔颉⒂谰没九┨锛星蚝推渌枰乇鸨;さ那蚰�,建设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理设施或者场合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分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划定,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分或者情况卫生主管部分凭据职责责令纠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划定,工业固体废物爆发单位将划命名录外的工业固体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燃烧设施进行燃烧处理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分责令纠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划定,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情况卫生主管部分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划定,工程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处理计划相关内容的,由情况卫生主管部分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划定,未经批准擅自处理建筑垃圾的,由情况卫生主管部分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划定,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的,由情况卫生主管部分责令纠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划定,动物医疗废物爆发单位未凭据划定将动物医疗废物交由集中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分责令纠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及格证。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款划定,露天堆放、就地清洗或者违法加工塑料放弃物造成情况污染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分责令纠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可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执法、规则,不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