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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治理条例》2021年3月1日实施

作者:杭州萧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宣布日期:2021-03-02点击次数:0 A-A+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排污许可治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 ;ず透纳粕榭�,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情况� ;しā返扔泄刂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依照执法划定实行排污许可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划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凭据污染物爆发量、排放量、对情况的影响水平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治理:
(一)污染物爆发量、排放量或者对情况的影响水平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治理 ;
(二)污染物爆发量、排放量和对情况的影响水平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治理。
实行排污许可治理的排污单位规模、实施办法和治理类又名录,由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分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宣布实施。制定实行排污许可治理的排污单位规模、实施办法和治理类又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分、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民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三条 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卖力全国排污许可的统一监督治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卖力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治理。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应当增强全国排污许可证治理信息平台建设和治理,提高排污许可在线治理水平。
排污许可证审查与决定、信息果真等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治理信息平台治理。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污许可治理事情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合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情况主管部分(以下称审批部分)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合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凭据生产经营场合划分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治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法提交。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生产经营场合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
(二)建设项目情况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情况影响挂号表备案质料 ;
(三)凭据污染物排放口、主要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厂界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四)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法、排放去向、自行监测计划等信息 ;
(五)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质料、爆发和排放污染物环节等信息,及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果真情形的情况说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还应当提交相应质料:
(一)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治理的,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治理信息平台果真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质料 ;
(二)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规模、管网安排、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质料 ;
(三)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革新项目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质料。
第九条 审批部分对收到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应当凭据下列情况划分作来由置:
(一)依法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立即时见告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
(二)不属于本审批部分职权规模的,应立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见告排污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生态情况主管部分申请 ;
(三)申请质料保存可以就地更正的过失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就地更正 ;
(四)申请质料不齐全或者不切正当定形式的,应当就地或者在3日内出具见告单,一次性见告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质料 ;逾期不见告的,自收到申请质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
(五)属于本审批部分职权规模,申请质料齐全、切正当定形式,或者排污单位凭据要求补正全部申请质料的,应当受理。
审批部分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治理信息平台上果真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审批部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条 审批部分应当对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质料进行审查,并可以对排污单位的生产经营场合进行现场核查。
审批部分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排污许可证申请质料进行技术评估,并担负相应用度。
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卖力,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用度。
第十一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宣布排污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情况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治理情况影响挂号表备案手续 ;
(二)污染物排放切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切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情况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合位于未抵达国家情况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切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情况质量的特别要求 ;
(三)接纳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抵达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切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
(四)自行监测计划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切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第十二条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治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切合条件的宣布排污许可证,对不切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治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切合条件的宣布排污许可证,对不切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审批部分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治理信息平台生成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号。
第十三条 排污许可证应当纪录下列信息:
(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生产经营场合所在地等 ;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 ;
(三)爆发和排放污染物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 ;
(四)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法和排放去向等 ;
(五)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 ;
(六)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要求、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要求等 ;
(七)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
(八)自行监测、情况治理台账纪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内容和频次等要求 ;
(九)排污单位情况信息果真要求 ;
(十)保存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情形时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
(十一)执规律则划定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第十四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分提出申请。审批部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 ;对切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切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排污单位变换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的,应当自变换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分申请治理排污许可证变换手续。
第十五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
(二)生产经营场合、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法、排放去向爆发变革 ;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爆发变革,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换的,审批部分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换。

第三章 排污治理

第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情况监管的主要依据。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划定,凭据生态情况治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情况治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凭据生态情况主管部分的划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记牌。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法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划定相符。
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革新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凭据排污许可证划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生存原始监测纪录。原始监测纪录生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卖力,不得改动、伪造。
第二十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装置、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情况主管部分的监控设备联网。
排污单位发明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实时报告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并进行检查、修复。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情况治理台账纪录制度,凭据排污许可证划定的花样、内容和频次,如实纪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G榭鲋卫硖ㄕ思吐忌嫫谙薏坏蒙儆�5年。
排污单位发明污染物排放凌驾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接纳步伐消除、减轻危害结果,如实进行情况治理台账纪录,并报告生态情况主管部分,说明原因。凌驾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当凭据排污许可证划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分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爆发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革情况并说明原因。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为年度生态情况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体例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凭据排污许可证划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治理信息平台上果真污染物排放信息。
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 ;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法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污染物爆发量、排放量和对情况的影响水平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挂号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需要填报排污挂号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规模名录,由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制定并宣布。制定需要填报排污挂号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规模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分、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民众等方面的意见。
需要填报排污挂号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治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接纳的污染防治步伐等信息 ;填报的信息爆发变换的,应当自爆发变换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换填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应当增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情况执法年度计划,凭据排污许可治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纪录和生态情况治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法。
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治理信息平台上纪录执法检查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分决定,同时将处分决定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宣布。
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情况主管部分监督检查,如实反应情况,并凭据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情况治理台账纪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质料。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治理信息平台监控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发明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凌驾许可排放浓度的,应当要求排污单位提供排污许可证、情况治理台账纪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质料进行核查,须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现场监测。
第二十八条 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凭据行政执法历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以及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情况治理台账纪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质料,对排污单位在划定周期内的污染物排放量,以及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是否切合排污许可证划定进行核查。
第二十九条 生态情况主管部分依法通过现场监测、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全国排污许可证治理信息平台获得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数据,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凌驾许可排放浓度的证据。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与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历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纷歧致的,以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及其所属监测机构收集的监测数据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第三十条 国家勉励排污单位接纳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制定并宣布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排污单位未接纳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应当凭据排污许可证、情况治理台账纪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质料,以及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历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综合判断排污单位接纳的污染防治技术能否稳定抵达排污许可证划定 ;对不可稳定抵达排污许可证划定的,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并可以增加检查频次。
制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应当征求有关部分、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民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划定的行为,均有向生态情况主管部分举报的权利。
接到举报的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应当依法处理,凭据有关划定向举报人反响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在排污许可证审批或者监督治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纠正 ;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切正当定条件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按期限内审批 ;
(二)向不切正当定条件的排污单位宣布排污许可证 ;
(三)违反审批权限审批排污许可证 ;
(四)发明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治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分责令纠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
(三)被依法取消、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分责令纠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凌驾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改动、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法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分责令纠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未凭据排污许可证划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
(二)特殊时段未凭据排污许可证划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分责令纠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拒不纠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切合排污许可证划定 ;
(二)污染物排放方法或者排放去向不切合排污许可证划定 ;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
(四)未凭据排污许可证划定装置、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情况主管部分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包管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
(五)未凭据排污许可证划定制定自行监测计划并开展自行监测 ;
(六)未凭据排污许可证划定生存原始监测纪录 ;
(七)未凭据排污许可证划定果真或者不如实果真污染物排放信息 ;
(八)发明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 ;蛘呶廴疚锱欧帕杓菸廴疚锱欧疟曜嫉纫斐G榭霾槐ǜ� ;
(九)违反执规律则划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分责令纠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执法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一)未建立情况治理台账纪录制度,或者未凭据排污许可证划定纪录 ;
(二)未如实纪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
(三)未凭据排污许可证划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
(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第三十八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划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畲Ψ�,被责令纠正的,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应当组织复查,发明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情况� ;しā返幕ò慈樟Ψ�。
第三十九条 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情况主管部分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分责令纠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第四十条 排污单位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审批部分依法取消其排污许可证,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分没收相关证件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接受审批部分委托的排污许可技术机构弄虚作假的,由审批部剖析除委托关系,将相关信息记入其信用纪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治理信息平台上宣布,同时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宣布 ;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排污许可技术效劳。
第四十三条 需要填报排污挂号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划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分责令纠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
第四十四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组成犯法的,除依照本条例划定予以处格外,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情况� ;しā返幕ùσ跃辛簦�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 ;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改动、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法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分 ;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不切合本条例划定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划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抵达本条例划定的条件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逾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继续排放污染物。整脱期限内,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应当向其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脱期限等要求。
第四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情况治理台账纪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文件的花样和内容要求,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由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制定。
第四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涉及国家秘密的,其排污许可、监督治理等应当遵守保密执规律则的划定。
第四十九条 飞机、船舶、机动车、列车等移动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治理,依照相关执规律则的划定执行。
第五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宁静生产划定,凭据宁静生产治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宁静生产治理制度。
在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历程中违反宁静生产划定,爆发宁静生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排污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的有关划定予以处分。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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